高等职业学院

首页 >> 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考勤与纪律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一天起对学生实行考勤。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论节假日(含周末),离开青岛市或在寝室外过夜均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擅自离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在校时间”是指按照校历规定,从每学期报到注册之日起至期末学校公布假期开始之日止。

第六条 学生考勤范围包括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训、写生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凡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课堂教学按实际课时计算,其他按一天六节课计算)。

第七条 学生请假手续必须事先办理,并提出书面申请。请假申请必须由本人(或其家人)签名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理由及请假期间所达目的地和联系电话。凡需要相关证明的应附有关材料(如病假需要校医院证明)。

第八条 请假审批办法:

1、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院长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并备案。

5、学生请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班干部代办。

第九条 学生病、事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请假条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辅导员各持一份,内容包括请假理由、时间、假期联系人和电话等。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被批准之后应主动告知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班干部代为转告。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返校时间的一个工作日内到辅导员或班主任处销假,未销假一律视为旷课,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得假期的,一经发现,假期时间按照旷课计算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履行请假手续离校后,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准假学生对本人在假期内发生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五条 新生请假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高职学院学生请假条.doc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24 15:43:41
 

版权所有:2011 青岛理工大学高等职业学院  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8号  邮编:26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