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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人:     时间:2011-05-22

各用人单位,各有关院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要求,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生源的各级各类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现就我市各用人单位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派遣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自2011年起,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省内生源毕业的毕业生,在青岛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与用人单位在“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qds.sdbys.cn)上签订网上就业协议,符合条件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接给予审核通过,不再要求毕业生出具生源地户籍证明。毕业前签约的,学校可直接将报到证派往签约单位,待毕业后毕业生持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毕业后签约的,网上审核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持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以下简称毕业生处)办理派遣改派手续。

二、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高新区、高科园和崂山区、开发区、城阳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接收除青岛市市内四区及高科园生源以外的省内生源省内高校应届专科学历毕业生时,不需填写《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入青落户审核登记表》。待接收的专科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后,用人单位持被聘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满三年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三年的“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和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出具的保险交纳证明),以上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入青落户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盖章)、《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落户证明信》(单位盖章),分别到毕业生处和各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省内高校省外生源及省外高校非青岛市市内四区及高科园生源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高科园、高新区和崂山区、开发区、城阳区落实就业单位的,仍按照《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100号)文件要求办理接收手续。

最后更新时间:201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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